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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第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钱玉柱与张雪蕾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柱,张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第7135号原告钱玉柱,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张雪蕾,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钱玉柱与被告张雪蕾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焦广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玉柱,被告张雪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玉柱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张雪蕾在骑行过程中意外摔伤,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原告用自己驾驶的汽车将被告送到顺义区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因为被告没有带钱,原告为其垫付640元医疗费用。当时被告非常感激原告,并声明回家后将垫付款偿还,但从此不接听原告电话和QQ留言。原告垫付费用追讨至今未果。2014年被告起诉他人摔伤承担法律责任,钱玉柱被传唤到庭作证,张雪蕾当场表示要偿还钱玉柱垫付的全部医药费,至今未还。2017年2月28日,张雪蕾又莫名其妙将我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钱玉柱赔偿其摔伤后治疗费用70999元。原告出示人道主义求助,反被起诉,身心名誉受到极大损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医疗费64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00元,精神损害及名誉损害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雪蕾辩称:原告以见义勇为案由起诉,我认为不对,因为原告是是组织者,不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的行为,原告是组织者或者参与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驾驶的是骑遍天下的车,参与活动也能帮着修修车,处理简单的伤,骑行活动报名网站也说进行简单救治和简单修车。经审理查明:钱玉柱是骑遍天下骑行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负责人,于2014年6月14日组织了“顺义焦庄户抗日战争地道战遗址博物馆骑行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顺义区】”骑行活动。该次骑行活动网站报名网页显示为自助户外活动,强烈建议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骑遍天下专卖店赞助后援等后勤保障。张雪蕾、茹建磊均参加了这次骑行活动。张雪蕾认可其参加此次骑行活动不需要向俱乐部交费,并表示其未在网站报名而是为进焦庄户抗日战争地道战遗址博物馆给张继打电话报身份证号。茹建磊表示钱玉柱是义务性提供水和救援,表示其参加俱乐部三年没有收过钱。2014年6月14日11时40分许,茹建磊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张雪蕾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接触,造成茹建磊、张雪蕾受伤。事发后,钱玉柱到现场后由周靓陪同用后援车将张雪蕾、茹建磊先送至顺义区医院救治,后一起送张雪蕾到北京大学口腔医疗治疗。原、被告双方认可钱玉柱在顺义区医院为张雪蕾垫付的医疗费为640元。张雪蕾因涉诉事故于(2015)顺民初字第2388号案件中起诉茹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茹建磊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自行车修理费、伤残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张雪蕾后在该案中撤诉。张雪蕾认可其在(2015)顺民初字第2388号案件开庭前向钱玉柱表示等案子结了会给钱玉柱钱。关于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表示:(1)交通费是北京到顺义找一个车最少要200元,是市场价值;(2)误工费是抢救被告一天时间都搭这了,我的收尾工作活动没有完成,因为抢救被告,其他所有人都没有后援保障了,我一天的工资最少200元,我的工作是经营骑行装备和骑行用品,有公司,淘宝店是公司的一个销售渠道;(3)涉诉活动不收费是因为我们公司赞助的,赞助的内容包括出一辆车、出一个人为我们的报名参加活动的会员提供免费的不换件修车、身体不舒服的报名会员我们可以用后援车拉着,出事故之后的送到医院救治的紧急救援;(4)我们是在救援我们会员的时候发现有个不是我们会员的人也受伤了,出于见义勇为的心理就把被告送到医院;(5)精神和名誉损害5000元是因为被告起诉我,要求我赔偿医药费,我心里很不舒服,自己做了好事,还被赖上了,对我组织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导致不知情的车友不敢参加我们的活动,5000元是估算的。张雪蕾反驳称:(1)不同意全部返还医药费,2015顺民初字第2388号案子开庭时我说过案子结了我会给原告钱,该给多少给多少,并没有说什么钱,也没有说是多少钱,同意按公平原则部分返还;(2)关于交通费、误工费,我是骑遍天下的会员,我就应该享受俱乐部的救治和待遇,原告不是见义勇为,救治我就是原告的工作,不应该向我要误工费。原告出示照片以表明其是是骑遍天下俱乐部的会员。钱玉柱认可照片的真实性,表示照片里可能有被告,但表示涉诉骑行活动其只对报名的38人负责,进行免费的救援活动。原告表示被告未在涉诉活动的报名网站报名,被告认可,但表示被告向张继提供了身份证号以预订参观焦庄户抗日战争地道战遗址博物馆的门票。原告表示被告没有在原定两个集合地点集合,而只是中途从京密路枯柳路环岛开始跟骑,被告反驳称其是于第二集合地点集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7)京0113民初第4342号庭审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钱玉柱组织涉诉骑行活动对于参加活动的骑友是无偿的。虽然被告参加原告组织的骑行活动没有在网站报名,但被告实际参加了涉诉骑行活动,并进行了长距离的骑行。涉诉事故发生后,钱玉柱对于茹建磊、张雪蕾进行了无差别的后援车运送救援,且更多的是对张雪蕾的运送救援。在涉诉事故发生后,钱玉柱积极地用后援车将茹建磊、张雪蕾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钱玉柱对张雪蕾进行的后援车运送救援应当认定为钱玉柱履行其在报名网站公开的无偿后援车运送救援承诺的适当行为。钱玉柱该履行承诺的行为本意并不向张雪蕾收取费用。钱玉柱应当继续坚持其履行承诺的行为本意,而不应当在本案中提出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对于钱玉柱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张雪蕾对茹建磊、钱玉柱提起诉讼本身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对于钱玉柱提出的被张雪蕾起诉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的诉讼请求,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钱玉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本案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钱玉柱并无为张雪蕾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其为张雪蕾垫付医疗费是助人为乐的积极行为,造成钱玉柱损失,并使张雪蕾获得了不当利益。张雪蕾应当将其获得的不当利益640元返还钱玉柱。对于钱玉柱要求张雪蕾给付垫付医疗费64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雪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钱玉柱垫付医疗费六百四十元。二、驳回钱玉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钱玉柱负担十二元五角,由张雪蕾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