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潘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区办1201-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5477C(1-1)。法定代表人:高献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春艳,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锋,安徽至达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奇,安徽至达律所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合肥香馨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栾 蕾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