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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强、徐德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徐德法,张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徐德法,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张承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强人民币89641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36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德法、张承珍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7780.1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