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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严富跃、高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70号原告:陈金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严富跃,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现住安徽宁国市,被告:高秀莲,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现住安徽宁国市,被告:严国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现住安徽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根与被告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4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严富跃、高秀莲、严国平所有的价值4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