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陈造建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陈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4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娄丹舟,国土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凯,国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造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被执行人陈造建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09年2月份开始,在黄梁陈下千株地方未经批准擅自对宝建工艺厂厂内紧靠南面道路边的破旧平房进行拆除重建,目前已建成厂房一座8间,建至五层高,属砖混结构。经实地勘测:用地总面积792.2平方米,其中楼房建筑占地507平方米、平房115.2平方米、天井170平方米,建筑面积2650.2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下各镇政府牵头组织执法人员拆除了陈造建厂房的平房和钢棚等,留下一座厂房8间占地507平方米,建筑面积253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造建作如下处罚:1、责令在一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50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3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605元。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缴纳了罚款7605元。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俞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