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国有与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仪德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有,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仪德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663号原告:张国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司武帅,经理。被告:仪德强,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代表人:岳汉夫,经理。张国有与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仪德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国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张国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