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翁长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长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89号罪犯翁长达,绰号“鸭母达”,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翁长达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翁长达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扣7分,其中于2016年5月至6月私自向外界人员寄信被一次性扣5分。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长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