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书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书勤,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其处于哺乳期,本院于同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吸毒,于2017年3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2日经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同月4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王书勤被公安机关异地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书勤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前龙巷九香如家菜馆旁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包冰毒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王书勤钱包内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身上查获2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经过称,净重0.9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书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书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书勤接到吸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电话后,到约定的交易地点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前龙巷九香如家菜馆旁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贩卖给黄某。交易结束后二人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王书勤电动车坐垫下的钱包里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的右后裤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小包。经过称,查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47克和0.52克共0.99克。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被告人王书勤和黄某的尿样均呈阳性。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0.24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送检的0.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已耗尽,剩余的0.75克保存在公安机关涉案物品库。又查明,被告人王书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其处于哺乳期,本院于同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但被告人王书勤未到司法机关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监外执行决定未得以执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对王书勤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王书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对王书勤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4、逮捕决定书、逮捕回执,证实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对王书勤作出逮捕决定,同月4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前龙巷九香如家菜馆旁路边。6、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王书勤辨认出黄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黄某辨认出王书勤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女子。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王书勤和黄某的尿样均呈阳性。8、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在案发现场抓获涉案人员王书勤。经当场盘问,王书勤供述其上述贩毒事实。9、提取笔录,过称笔录,证实民警从王书勤电动车坐垫下的钱包里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的右后裤袋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2小包。经过称,两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47克和0.52克共0.99克。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及毒资依法予以扣押。11、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查获的2包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已将检验报告通知王书勤和黄某。12、到案经过,证实王书勤、黄某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前龙巷九香如家菜馆旁的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13、处理缴获毒品、毒资情况说明,证实查获的2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共0.99克,其中送检的0.24克作为检材已耗尽,剩余的0.75克保存在公安机关涉案物品库。查获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已存入暂扣款账户。14、毒源追查说明,证实王书勤供述涉案冰毒为一名外号叫“汤圆”的男子提供,因王书勤未能提供该男子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该男子。15、办案说明,证实购买毒品的黄某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1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王书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书勤处于哺乳期,本院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王书勤未到司法机关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17、户籍证明,证实王书勤出生于1994年6月13日,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14时许,其拨打朋友之前介绍号码为138××××8884的手机求购冰毒,电话接通后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其就跟该女子提出要购买200元冰毒,并让该女子将冰毒送到百色商校门口附近。过了一会,该女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车来到百色商校附近的九香如家菜馆旁路边停下,其走到该女子坐着的电动车旁,从口袋里掏出200元人民币递给该女子,该女子接过钱后从钱包里掏出两小包冰毒递给其,其接过该女子递过来的两包冰毒后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19、被告人王书勤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7日14时许,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求购冰毒的电话,该男子称他是百色商校学生,要求在商校附近交易,其就按照该男子的要求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商校大门,但未见到该男子就拨打他的电话,该男子称他在学校附近的如家菜馆旁,其就驾驶电动车到如家菜馆旁,见路边站着一名男子就停下电动车,该男子过来递给其两张100元人民币,其就把电动车坐垫打开,拿出钱包,将放在钱包里的2小包冰毒取出递给该男子,并把该男子递给其购买冰毒的人民币200元放进钱包内。交易结束后,其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从其电动车坐垫下的钱包里查获该男子向其购买冰毒的毒资人民币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勤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书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书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之前,又犯本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书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书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并罚。即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和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依法予以没收。审 判 长  韦通进人民陪审员  胡汉杰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