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汪厚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厚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66号罪犯汪厚兵,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厚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厚兵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4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汪厚兵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汪厚兵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且系累犯,故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厚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