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圣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中建、王亚珍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勇,季中建,王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圣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长青社区3组,身份证号:230803197606110835。被执行人季中建,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云环社区17组,身份证号:230802195404140133。被执行人王亚珍,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云环社区17组,身份证号:230805196509190640。本院在执行李圣勇与季中建、王亚珍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