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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秀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兰,徐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248号申请人:李秀兰,女,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代理人:王文建,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刚,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代理人:徐忠林,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被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李秀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秀兰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2日12时16分,陈铁军在彭州市天彭大道中石油加油站路段驾驶川A655QR轿车与被申请人徐刚驾驶的川A36581号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徐刚受伤。2015年8月12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为一级伤残,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秀兰为其法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李秀兰与被申请人徐刚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徐刚目前患有“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呈植物人状态。目前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父亲徐忠林同意由申请人李秀兰作为徐刚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李秀兰关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徐刚的亲属对由申请人李秀兰作为徐刚的监护人无异议,应予尊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秀兰为被申请人徐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