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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振明、刘英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刘英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刘英慨,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振明与被执行人刘英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寒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但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全部款项,之后未查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