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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素真、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真,杜开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4号申请人:李素真,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杜开卫,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素真与被申请人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