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素真、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真,杜开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4号申请人:李素真,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杜开卫,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素真与被申请人杜开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开卫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