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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庆永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永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庆永生,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0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某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庆永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庆永生及其辩护人潘大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庆永生与朱某1均居住于本市靳郢路段,系前后邻居。庆永生家在自家楼顶上搭建简易彩钢瓦致滴水落于朱某1家门前,朱某1及丈夫陈某就此事于2017年2月10日找庆永生父亲庆克龙商议,双方发生争执,陈某遂电话举报庆克龙家违法搭建简易彩钢瓦。当日15时许,执法人员就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时,庆永生窜至靳郢路“苗五”麻将室,对在此打麻将的朱某1进行殴打,致朱面部等处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1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及双眼部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庆永生向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明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吕某、朱某2、吴某、陈某、庆克龙、毕某、苗某的证言;被告人庆永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庆永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庆永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庆永生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庆永生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庆永生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4.本案系相邻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庆永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庆永生与本市居民朱某1均居住于本市靳郢路段,系前后邻居。2017年春节前,庆永生家在其家楼顶上自行搭建彩钢瓦简易棚,导致滴水落于朱某1家门前。2017年2月10日11时许,朱某1及其丈夫陈某就此事找庆永生父亲庆克龙进行商议,双方发生争执,陈某遂打电话举报庆克龙家违法搭建彩钢瓦简易棚。当日下午3时许,执法人员就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时,庆永生来到靳郢路“苗五”棋牌室,对在此打麻将的朱某1进行殴打,致朱某1面部等处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1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及双眼部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庆永生向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庆永生的亲属为其与被害人朱某1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朱某1对被告人庆永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1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及双眼部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2月10日15时40分至17时10分,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明光市靳郢路“苗五”棋牌室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朱某1脸部有血迹,遂制图拍照。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0日15时25分,朱某1通过110报案,其被庆永生打伤。4.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0日15时许,庆永生将其邻居朱某1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年2月24日,庆永生向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庆永生、被害人朱某1的自然人身份情况。6.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庆永生因盗窃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7.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庆永生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8.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庆永生于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9.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庆永生的亲属为其与被害人朱某1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朱某1对被告人庆永生的行为表示谅解。10.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其家居住于明光市靳郢路10-3号,其家南面是庆克龙家,与其家是多年邻居。因为他家在楼顶上加了个彩钢瓦,平时的雨水、雪水就落在其家门口。2017年2月10日11点多钟,其和丈夫陈某来到庆克龙家,让他家想办法把彩钢瓦的房顶处理一下,庆克龙不同意,陈某遂打电话进行了举报。午饭后,其来到“苗五”家打麻将,下午3点多钟,庆克龙儿子庆永生跑到麻将室对其进行辱骂,说其家举报了他家,其不愿同他说话,他上来就用拳头朝其脸上打,打的脸上都是血,其用手摸鼻子处凹下去了,说鼻子断了,庆永生打过就想跑,其在后面追,他又朝其腹部踢了三脚,打了两拳,后双方被人拉开。11.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其哥苗玉飞(“苗五”)在靳郢路家中开了一间棋牌室,平时其经常去帮忙。2017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庆永生来到棋牌室外,对正在打麻将的朱某1进行辱骂,其予以劝说,他不听,并将其推到一边,然后进了屋,等其过来时,发现朱某1脸上都是血,庆永生还在骂人,后有人将他拉走。1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明光靳郢路“苗五”麻将室打麻将时,庆永生来到屋外,对正在打麻将的朱某1进行辱骂,朱某1不理他,“苗五”妹妹也上去劝,但被庆永生一把推了过去,然后上来抓住朱某1的头发,用拳头对朱某1的脸上打,其上前去拉,也被推开,当时朱某1脸上都是血,其出去喊人回来时,庆永生在“苗五”家屋外电表箱处还在打朱某1,后双方被人拉开。另证实庆永生与朱某1两家系前后邻居。事后,其听庆永生母亲吴某说两家因为她家楼顶上彩钢瓦上的水淌到了朱某1家,双方没协商好,朱某1家举报,庆永生才去打了朱某1。13.证人牛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明光靳郢路“苗五”麻将室打麻将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后听说打起来了,出门看见朱某1一脸都是血,庆永生大伯在拉架,庆永生还要上去打,其遂上前劝说,并将他拉回了家。1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庆永生母亲,其家与朱某1家都住在靳郢路,其家住在南边,两家是前后邻居。2017年春节期间,其家在楼顶上加了个彩钢瓦,下雪时,雪水顺着彩钢瓦都流到了朱某1家门前。2017年2月10日中午,朱某1和她丈夫陈某来到其家找其丈夫庆克龙,要求拆除彩钢瓦,庆克龙不同意,她家便举报了。下午,明光城市执法局来了几个人,其带他们实地查看时,庆永生跑到“苗五”麻将室将朱某1打了,其知道后到现场看见朱某1脸上都是血,鼻梁处有个口子,其遂带她到医院治疗。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住在靳郢路10-3号,庆永生家住在其家南边,两家系前后邻居。2017年年前,他家在楼顶上搭建了彩钢瓦简易棚,导致雪水都落到其家门前。因此事,其和朱某1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11点多钟来到他家找庆克龙商量怎样解决,庆克龙不愿意,和朱某1还发生了争吵,其见状遂打电话给明光市城市执法局,举报他家在楼顶上搭建彩钢瓦。下午3点多钟,朱某1打电话对其说她被庆永生打了,其在“苗五”家外面看见朱某1一脸都是血,后庆永生母亲吴某带她到医院进行了治疗。16.证人庆克龙的证言,证实其家住在靳郢路12-3号,朱某1家住在其家北面,两家是前后邻居。2017年春节前,其家房屋漏水,遂在楼顶上加了个彩钢瓦简易棚。2017年2月10日上午11点多钟,朱某1和她丈夫陈某先后来到其家,说其家彩钢瓦简易棚上的水滴到了他家门前,让其家将彩钢瓦拆除,其不同意,陈某就打电话进行了举报。下午3点多钟,明光市城市执法局来了几个人,其和吴某带他们查看时,其儿子庆永生跑到“苗五”家麻将室将朱某1打伤,其到场时看见朱某1脸上有血,吴某遂带她到医院治疗。17.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靳郢路“苗五”麻将室打麻将时,庆永生来到麻将室骂朱某1,说朱某1家举报了他家,朱某1边骂边用麻将牌砸庆永生,庆永生遂上前打朱某1,她鼻子被打破了,脸上有血,其遂上前拉架,他们一直打到门外才被拉开。18.被告人庆永生的供述,证实其家居住于明光市靳郢路12-3号,朱某1家住在其家北边,两家是前后邻居。2017年春节前,其家在楼顶上加了个彩钢瓦简易棚,滴水从彩钢瓦流下来流到了朱某1家门前,因为此事,在2017年2月10日中午,朱某1和她丈夫陈某到其家找其父亲庆克龙商量能否将彩钢瓦拆除,其父没同意,他们发生了争吵,后陈某说要举报其家。下午3点多钟,明光市城市执法局来了五六个人,到其家就彩钢瓦问题与其父吵了起来,其知道是朱某1举报的,气得出门找朱某1麻烦。其知道她在“苗五”家打麻将,就过去了,当时朱某1正坐在门口位置。其上前对她进行辱骂,她拿麻将牌砸其,并用脚踢其,其遂用拳头朝她脸上打了一拳,她脸上就流血了。她抓着其,其又朝她身上踢了一脚,后双方被人拉开。关于被告人庆永生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朱某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朱某1存在过错,且辩护人在庭审中也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被告人庆永生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庆永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庆永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庆永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庆永生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庆永生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庆永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庆永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庆永生的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秦善霞人民陪审员  戈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