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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基信与蒋宾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基信,蒋宾强,王士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基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宾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审第三人:王士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再审申请人王基信因与被申请人蒋宾强、原审第三人王士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基信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已经确认房舍搭建在第三人王士忠承包的草场内,被申请人蒋宾强在未经第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案涉房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房舍权利存在瑕疵。(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案涉房舍属于违法建筑,应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限期拆除,无论第三人王士忠是否主张权利,该房舍均面临被拆除的结果。(三)被申请人蒋宾强不是只能通过占用第三人的草场才能搭建房舍,因此本案不适用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适用,本案中案涉房舍属于违法建筑,不适用价值位阶原则。综上,案涉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已经给再审申请人王基信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本案不适用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与价值位阶原则,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基信与蒋宾强于2015年3月30日达成的《房舍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应予确认。根据《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0号〕内容,王基信与蒋宾强签订《房舍买卖协议》是为了春雨公司将承包给蒋宾强的土地收回后再由牙克石市大兴安岭乾森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王基信而签订,也是蒋宾强将其承包期未届满的土地交还给春雨公司的前提之一。案涉房舍系蒋宾强为经营承包土地而搭建的生产用房,具有用于生产经营的价值,因此原审法院适用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与价值位阶原则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基信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基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美荣审判员  于树阁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