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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竹华、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华,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王延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竹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张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173269-5。法定代表人:王延高,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高,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王竹华与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王延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王延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源岚商贸有限公司、王延高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延高银行存款217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案执行标的356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庆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