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与周玉成、戴正桂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周玉成,戴正桂,南京日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98号1520室。法定代表人李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汉鹏,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玉成,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戴正桂,女,汉族,1962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南京日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号日月大厦2501室。法定代表人周玉成。申请执行人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成、戴正桂、南京日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息及律师费共计38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玉成、戴正桂、南京日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玉成、南京日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作了财产申报;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轮侯冻结了戴正桂的农业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正桂名下农业银行的一个账户,此外没有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执 行 员 朱学礼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