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国平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陈国平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86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社兴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时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荣,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平,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诉被告陈国平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祥荣,被告陈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各项社会保险金416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9月28日被告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申请仲裁,后双方在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为被告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共垫付保险费4161.6元,现要求被告返还该保险费。被告辩称,在劳动仲裁进行调解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金源公司给付我25000元,双方以后再无他涉,金源公司无权要求我返还保险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仲裁调解书一份。2、养老个人历年缴费记录一份。本院进行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陈国平于2002年6月至金源公司工作,工种为铝件浇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金源公司为陈国平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到2017年1月。2016年9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6年9月28日,陈国平就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事宜申请仲裁,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金源公司未就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于2017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仲裁程序前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须经过仲裁程序,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现原告未经仲裁程序诉至本院,依法不应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源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