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责人:钱海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方。被执行人:张伟。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张伟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本金64453.44元,利息5220.55元,滞纳金10907.23元,总计80581.22元。上述欠款及2015年8月19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由被执行人张伟按以下方案偿还:1.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4月每月5日前分别归还欠款1.5万元;2.于2017年5月5日前归还剩余欠款5581.22元及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二、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执行人张伟负担,该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张伟于2017年5月5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三、如被执行人张伟未能按期全额履行上述任意一项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可就借款本金64453.44元,利息5220.55元,滞纳金10907.23元,总计80581.22元,及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方式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907元,扣除被执行人张伟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立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即生效。因被执行人张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89865.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伟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车辆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房产为集体土地无法处置。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欠款人民币89865.27元。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