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施怀法与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怀法,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992号原告:施怀法,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6251号11幢408室。法定代表人:陈佳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怀法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怀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存良审 判 员  郭超燕人民陪审员  刘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