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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64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滨海青海湖以西、晋州道以北(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52742U。法定代表人:生田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秋,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