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春与牟泽萍、杨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牟泽萍,杨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牟泽萍,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良华,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杨春与牟泽萍、杨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牟泽萍名下所有一套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XXX号XX栋XX单元XX楼层1房号的房屋(名山004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牟泽萍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XXX号XX栋XX单元XX楼层XX房号的房屋(权证号:名山004XX**),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牟泽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牟泽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牟泽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