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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学军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81号原告:郑学军,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8935731E(1-1)。负责人:李泽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林,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学军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郑学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学军负担。审判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