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城口县富栖宝汽车维修中心与许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口县富栖宝汽车维修中心,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富栖宝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城口县。法定代表人:熊云,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许力,男,199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城口县富栖宝汽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3月3日向被执行人许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6月10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许力进行了网上点对点查询,总对总四查信息的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许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被执行人许力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查询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许力可供执行财产。经采取临控措施未控制到许力本人,本院依法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城口县富栖宝汽车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熊云对本院四查结果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许力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9执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成审判员  张 兰审判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张鑫书记员周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