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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283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与淮安曙光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淮安曙光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283号原告: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B1幢B1-03室。法定代表人:邱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勇、周士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曙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长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瑞萍,该公司职工。原告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曙光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淮安市佳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