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琅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晏明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17号办公楼。代表人:黄展业,该设计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琅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9号南大物流市场二仓第A3-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516号房。法定代表人:包全鉴,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晏明广。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琅正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晏明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莫宗艳审判员 周家开审判员 韦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璐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