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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东月、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月,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月,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村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生,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系上诉人李东月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桂平,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系上诉人李东月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成栓,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秀,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东月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孝堂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东月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精神判决,支持上诉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剩余款8500元,利息1147.5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2060元。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关于李东月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已经解决,处理意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约束力。是被上诉人先破坏了该处理意见,执行了二年的租赁费(2013年、2014年),2015年不执行,才诉至法院,法院就该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精神判决。法院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被诉讼人侵害公民的合法口粮。因为当时法院不受理,只能靠上访和上级领导处理,不是自愿。李孝堂村委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征地补偿款8500元、利息1147.5元,诉讼费、误工费20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东月是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李孝堂村五组人,2012年结婚嫁到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刁楼村,户口一直未迁出,至今仍在李孝堂村。2011年8月,因县政府重点项目征地,李孝堂村两委征求村民意见后决定平均分配地款和流转剩余土地。其中外嫁女不参与分配。后李东月的父母李红生、郝桂平曾多次上访。2013年12月2日,山东省农业厅发函要求聊城市农业局责成县农业局会同乡(镇、办事处)认真调查处理,按照《信发条例》的规定时限将办结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书面答复的复印件报省农业厅备案。2014年4月8日,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和李孝堂村委会的名义出具《关于李孝堂村民郝桂平反应情况的处理意见》并加盖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和李孝堂村委会的公章。处理意见内容为:由于2011年8月县政府重点项目(汽车城)征地造成该小组土地不平均。两委通过征求村民意见后,决定10月平均分配地款和流转剩余土地。郝桂平应得4.3亩地2013年的租金是4.3×1200元=5160元,另加承包地0.15亩×300元=45元。其女儿李东月应得征地款17000÷2=8500元,共计款13705元。说明:征地款每人17000元,其中原村民王英、贾玲、贾召法、贾吴彦、贾营、李成英等人有的是婚嫁或当年死亡,经村民同意地款得一半。在温陈街道刁宋村没有为李东月分配承包地之前孝堂村五组保留现有承包地出租期间与本组村民同等待遇。2014年4月9日,郝桂平同意处理意见并在该处理意见的下方签字。后郝桂平代李东月在振兴街道办事处领取了补偿款8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东月的土地补偿款问题,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已经有处理意见,李东月也同意该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东月已经按照处理意见获取了土地补偿款8500元,关于李东月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已经解决。现李东月要求重新确定其土地补偿款的数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李东月负担。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李东月提交:1、2001年茌平县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险公示表一份,拟证明上诉人李东月还没有出嫁时,涉案土地已经出卖,李东月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村里说的该给6230元,但是只是给3000元。地卖的早,分钱分的晚。2、上诉人村公布的分钱的公示表一份,拟证明队长贾绪强及代表贾太玉、贾荣华三人的女儿出嫁,出嫁一年多还分全款,但普通村民的女儿出嫁后一分钱没有,靠上访才能得到一半钱。李孝堂村委会认为证据1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2分钱公示表并不完整,拟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东月的土地补偿款问题,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已经有处理意见,李东月也同意该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李东月及被上诉人李孝堂村委会具有约束力。李东月已经按照处理意见获取了土地补偿款8500元,关于李东月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已经解决。现李东月要求重新确定其土地补偿款并要求李孝堂村委会支付诉讼费、误工费206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东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上诉人李东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孔繁奎审 判 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瑞云书 记 员  刁元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