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人民法院与吴金波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54号某某人民法院,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路55号。被执行人吴金波,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被执行人吴金波罚金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