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与被告邹志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邹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380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住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负责人:王淑梅,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邹志芳,女,汉族。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与被告邹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茄子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767.95元,减半收取计338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宿 昼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