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谈怀义与陈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怀义,陈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怀义,男,生于1955年5月22日,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陈超平,女,生于1970年7月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谈怀义申请执行陈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80元、执行费12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超平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雁北南路27号2幢2-6-2号住房一套予以了查封,该住房因已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债权数额为3000000元而暂不具有处置价值。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