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鲁峰、盛艳冬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峰,盛艳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鲁峰,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周鲁峰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公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鲁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盛艳冬,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盛艳冬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12月30日释放。被告人盛艳冬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鲁峰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盛艳冬犯盗窃罪,以常检诉刑补诉〔2017〕3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辩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被告人周鲁峰于2016年8月中旬,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宝莲苑一区陈某3(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向陈某1、殷某等人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59100元。被告人周鲁峰于2016年8月20日向常熟市公安局碧溪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盗窃。被告人盛艳冬于2016年9月4日晚,在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董浜中队大院内,窃走被害人倪某放在牌号为苏F×××××汽车内皮包里的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盛艳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非法拘禁。被告人周鲁峰、陈某6(另案处理)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宝莲苑一区薛某家由陈某3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陈某1分别出借人民币3万元、2万元,供其赌博,后陈某1输完。当晚,被告人周某1、陈某6即向陈某1讨要欠款,分别指使陶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盛艳冬跟随陈某1左右,并于次日晨跟至陈某1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的家中,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向其索债。至20日上午10时许,陈某1被发现在家中上吊自杀身亡。被告人周鲁峰于2016年8月20日向常熟市公安局碧溪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盛艳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鲁峰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盛艳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周鲁峰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盛艳冬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周鲁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盛艳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鲁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艳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刘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鲁峰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周鲁峰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又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鲁峰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宝莲苑一区陈某3(已被判刑)开设的赌场内,向陈某1、殷某等人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59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陈某6、陶某、林某、周某2、殷某、杨某2、徐某1、徐某2、叶某、周某3、薛某、陈某3、王某1、宋某、朱某、付某、王某2、成某、陈某4、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告人周鲁峰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盗窃。2016年9月4日晚,被告人盛艳冬在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董浜中队大院内,窃走被害人倪某放在牌号为苏F×××××汽车内皮包里的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倪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被告人盛艳冬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三、非法拘禁。201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鲁峰、陈某6(另案处理)在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宝莲苑一区薛某家由陈某3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陈某1分别出借人民币3万元、2万元,供其赌博,后陈某1输完。当晚,被告人周鲁峰、陈某6即向陈某1讨要欠款,分别指使陶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盛艳冬跟随陈某1左右,并于次日凌晨跟至陈某1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的家中,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向其索债。至20日上午10时许,陈某1被发现在家中上吊自杀身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陈某6、陶某、林某、张某1、徐某3、张某2、周某4、翟某、徐某4、仲某、包某、陈某5、徐某5、屈某、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分析意见书、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截图及制作说明等。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均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四、其他量刑情节。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周鲁峰向常熟市公安局碧溪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盛艳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的家属对被害人陈某1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及补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鲁峰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赌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盛艳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周鲁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盛艳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鲁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艳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周鲁峰、盛艳冬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鲁峰有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鲁峰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盛艳冬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鲁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盛艳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鲁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盛艳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盛艳冬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庾 晨审 判 员 王惠良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