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向华云诉曹建利、陈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云,曹建利,陈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464号原告:向华云,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利,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陈利英,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向华云诉被告曹建利、陈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向华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华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649.16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624.16元。审 判 长 李建忠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