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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郏县自来水公司与李广道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自来水公司,李广道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873号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3881。代表人:李军伟,书记。被告:李广道,男,住郏县。本院在审理郏县自来水公司与李广道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自来水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雅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