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尹大贵与重庆鼎安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大贵,重庆鼎安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尹大贵,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鼎安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长安村143-3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5937-2。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尹大贵与重庆鼎安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大贵与被执行人重庆鼎安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尹大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