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长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141号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蔡荣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青,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长青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刘长青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玫宏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