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云富、王小法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富,王小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富,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小法,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王云富与王小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封被执行人王小法与许正华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高洋村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1751**号;土地证号:温国用(1997)第01-G118**号]。二、解封被执行人王小法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高洋村淡水桥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1993)第01-077**号]。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