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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吴轩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吴轩宇,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89959329-6。代表人:周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少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轩宇(曾用名吴凤山),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明山大道343号。法定代表人:邹红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轩宇、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2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以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晓晖审判员  卓生全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惠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