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386号总裁定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林玉忠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亚达公司),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喆锐公司),林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亚达公司),住所地:湖北谷城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如友,美亚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喆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法定代表人林玉忠,喆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玉忠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喆锐公司、林玉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喆锐公司、林玉忠9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