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金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99号罪犯王金忠,男,1983年5月9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犯于2003年2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抢劫罪于2003年9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并责令共同退赔赃款118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金忠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2510分,兑换表扬5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