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莫朝文与田金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朝文,田金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86号原告:莫朝文,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峰,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木,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莫朝文与被告田金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莫朝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莫朝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莫朝文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