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英、李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英,李晓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39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聂肖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被告:吕英,女。被告:李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英、李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