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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何玉碧,何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元、A座4-6层。组织机构代码70817961-6。负责人杨式钗。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B-D栋商铺212铺位。组织机构代码77403586-4。法定代表人张国源。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C2区南四路09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0557-1。法定代表人张武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C2区南二路06号铺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8792403-8。法定代表人张铭昌。被执行人张国源,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笑娴,女,汉族,1978年4月1日,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武广,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绮玲,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铭昌,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洁梅,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玉碧,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迪源,男,汉族,1949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何玉碧、何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为111939.7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92%计罚息);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27127.4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1日利息、罚息合计为346124.3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罚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对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1号铺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2号铺位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73号高明碧桂园凌波雁影六街18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额401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18元。由被执行人何玉碧、何迪源共同负担1818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共同负担35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4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武广的银行存款24732.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何笑娴的银行存款1629.42元和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国源的银行存款1935.04元,本院还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何玉碧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1号铺位、被执行人何笑娴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2号铺位以及被执行人何迪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73号高明碧桂园凌波雁影六街18号房产(上述房屋均为涉案抵押房产),分别得拍卖款808000元、869000元和343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为5142031.8元,扣缴执行费64610元,优先支付评估费19340元和拍卖服务费12000元,余款5046081.8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何玉碧和何迪源仅以上述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现已履行完毕义务。另外,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铭昌名下的粤X×××××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处置。除此,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