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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章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章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93号罪犯林章荣,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章荣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章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