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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丽丽,北海拓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祥存,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管理员。被执行人:裴丽丽,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北海拓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中段马六甲大夏1楼。法定代表人:刘远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裴丽丽、北海拓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预查封被执行人裴丽丽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北、北京路西拓海大厦102号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北建房预字第0536号】,目前该商品房正在评估当中,暂不宜执行,其它经对被执行人裴丽丽、北海拓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