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相锦与被执行人赵让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锦,赵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刘相锦被执行人赵让勤申请执行人刘相锦与被执行人赵让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相锦申请执行到期案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