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博与郑玉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郑玉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03号原告:王博,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郑玉尧,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郑玉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