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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岩磊与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磊,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71号原告:李岩磊。被告: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系经理。被告: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会。李岩磊与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岩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岩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岩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