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秉涌与潘广全与李世忠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秉涌,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和谐巷***号巨林大厦*单元*楼*号。申请执行人:潘广全,男,1958年6月6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在本院执行潘广全与李世忠、李秉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秉涌对本院(2016)川1703执506-2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李秉涌以该案另有解决途径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秉涌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李秉涌撤回本次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李 媚人民陪审员 曹仁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