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XX胜、周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胜,周建平,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XX胜,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蒋彩霞,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建平、蒋彩霞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平存款6104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彩霞存款3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