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郝永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郝永旺,邵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负责人:王树伟,主任。被执行人:郝永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邵建林,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郝永旺、邵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700元,尚未执行到位44300元,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